張曙光[經濟學家]

張曙光[經濟學家]

張曙光,男,1939年9月8日生,陝西長安人。曾用名張根學。1963年西北大學經濟系畢業後考入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讀研究生。經濟學教授。1966年研究生畢業,現在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席,中山大學、浙江大學等兼職教授,北京大學法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浙大天則民營經濟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席,《中國社會科學評論》主編。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1947-1953年 陝西長安引鎮第四完小上學

1953-1956年 西安市第九中學

1956-1959年 西安市第20中學

1959-1963年 西北大學

1963-1966年 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讀研究生

1966-1979年 中國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工作

1979-1999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工作

1999-現在  北京天則經濟研究所

1956年10月31日生於中國江蘇省南京市。作為文革後恢復高考第一屆大學生,1982年畢業於南京師範大學外文系,當年考入廈門大學法律系“國際經濟法”專業碩士班。一年後赴美留學。在美國俄亥俄大學1984年獲“國際法與國際組織”專業碩士,1989年獲“美國對外關係史”專業博士,師從約翰•蓋迪斯(John Lewis Gaddis)教授,並於1990-1991在美國耶魯大學 “國際安全研究”項目博士後,指導教授保羅 •甘迺迪(Paul Kennedy)。

1993年至今,擔任美國馬里蘭大學歷史系教授。2000年6月開始,被中國上海外國語大學社會科學研究院,參照中國國家教育部“長江學者”計畫,聘為 “國際關係”專業“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社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院長。

主要教研方向

“二十世紀美國對外關係”、“冷戰與國際安全”、“美國亞洲政策”、“中美關係”。

學者語錄

張曙光張曙光

金錢並無罪惡,一切與金錢相聯繫的罪惡都是人惡。

腐敗是否有理?既然掌握公共權力進行公益決策的人不肯輕易放棄和交出他們的權力,而改革又不能從其手中強奪,就只能通過腐敗與賄賂的錢權交易的方法進行購買。改革要利用腐敗和賄賂,以便減少權力轉移和再分配的障礙。腐敗和賄賂成為權力和利益轉移及再分配的一個可行的途徑和橋樑,是改革過程得以順利進行的潤滑劑,在這方面的花費,實際上是走向市場經濟的買路錢,構成改革的成本費。

2011年7月張曙光表示,目前巨觀調控的熱鬧局面說明,人們都把眼睛緊緊盯著短期的經濟運行,而對長期經濟發展重視不夠。其實,經濟嚴重失衡的現實早已擺在我們的面前。張曙光稱,雖然市場化改革已經進行了30多年,但是,我們的經濟體制不僅仍然保留著不少傳統計畫經濟的色彩,而且市場化的部分也發生了巨大的扭曲,政府作為一個特殊主體,不僅擁有強大的行政權力,而且掌握著巨大的資本權力。因此,我們的經濟仍然是一個激勵扭曲而約束失靈的經濟,是一個需求膨脹和投資饑渴的經濟,只是投資的具體方向和結構有了一些變化。

研究領域

巨觀經濟理論和政策、制度和制度變遷理論

曾參與“六五” 經驗總結、“七五”國力預測、“八五”改革大思路、2000年的中國、中國以及深圳和海南發展戰略、中國巨觀經濟管理等重大課題的研究;親自主持了體制變革中的巨觀經濟穩定、中國社會科學院總量經濟學科、中國貿易保護代價的測算等重大課題,做出了多方面的理論創造。從1977年開始在報刊發表文章,到目前為止共發表論文400多篇,出版著作10多部,英俄文譯著5部(篇)。

學術著作

張曙光張曙光

1.《美國安全解讀》,北京新華出版社,2002年(中文,與周建明合著);

2.Economic Cold War: America's Embargo Against China and the Sino-Soviet Alliance, 1949-1963 [經濟冷戰:美國對華經濟制裁與中蘇盟約,1949-1963],美國威爾遜國際學術中心-史丹福大學出版社2001年聯合出版,(英文);

3.Chinese Communist Foreign Policy and the Cold War in Asia, 1944-1950: Documentary Evidence [中國對外政策與亞洲的"冷戰",1944-1950年:資料與解釋],芝加哥Imprint出版社1996年出版 (英文,與美國維吉尼亞大學講座教授陳兼博士合著);

4.Mao's Military Romanticism: China and the Korean War, 1950-1953[軍事浪漫主義:中國與韓戰,1950-1953],美國堪薩斯大學"現代軍事史叢書",美國堪薩斯大學出版1994年出版(英文);

5.Deterrence and Strategic Culture: Chinese-American Confrontations, 1949-1958 [威懾與戰略文化:中美對抗, 1949-1958],"安全與戰略研究叢書,"美國康乃爾大學出版社1992年出版 (英文)。

6.1988年至今在美國、中國、英國、挪威、韓國的學術刊物及論文集發表論文30餘篇。

7.《公有制巨觀經濟理論大綱》(合作,副主筆)1990,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8.《經濟結構與經濟效果》1982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9.《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1996年,四川文藝出版社

10.《張曙光經濟學書評集》1996年,中國經濟出版社

11.《中國經濟學和經濟學家》1999年,四川人民出版社

12.《制度、主體、行為--傳統社會主義經濟學反思》1999,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談國企改革

南方日報採訪南方日報採訪

國有企業改革真正推進的地方何在?問題又在哪裡?

2007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財政部和國資委據以制定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從今年起,國有資產收益要按照一定比例上交國家。從理論上來說,這一規定存在著很大的混淆;從實踐上來看,《暫行辦法》是一個倒退。

從產權改革來看,其前進和不足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抓大放小,上世紀90年代初由下面搞起來,1995年變成中央的方針。原因是國有企業機制僵化,虧損增加,在市場競爭中敗北,出現了絕對貶值或者相對貶值,反正是撐不下去了。把小的國有企業賣了,變成了非國有企業,一方面擴大了市場經濟基礎,另一方面也使一大批國有經濟退出了競爭性領域。

二是實施股份制。股份制改造是在放小全面推開和基本完成以後開始的。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中,重要的不是讓國有部門相互參股,而是讓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進入國有經濟壟斷的領域。原來的國有獨資企業變成了公眾公司。不僅如此,股份制企業也從一般製造業領域擴展到金融保險等服務領域。

以上兩點才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的真正突破和成績。不錯,在這種深刻的變革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內部人合謀,賤賣國有資產,發生人們說的國有資產流失。再如,股份制改革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革沒有跟上,政企分開尚未實現。這些事情不能排除,但是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對的。否定國有企業改革的論調是站不住腳的。

除了產權改革以外,國有企業改革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前述檔案涉及到的問題,即國家和國有企業的利益關係和分配關係問題。

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利益分配關係是通過稅收利潤租金三個經濟範疇表現出來的。稅收是政府提供服務的報酬,利潤是投資者的回報,租金是資源要素的貢賦,三者之和構成企業經營總收入扣除成本以後的部分。在計畫經濟條件下,這三個概念沒有區分,利潤全部上交,支出國家給撥,國有企業的稅收、利潤、租金“煮成了一鍋粥”。國有企業只上交利潤,不向國家繳稅,更不向國家交租。改革開放以來,通過利改稅分稅制解決了一個問題,即國有企業不論是虧是盈,都要向國家繳稅。這樣,就把稅收和利潤兩個概念分清了。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是一個很大的前進。鑒於當時國有企業虧損較多,1994年實行分稅制的時候,明確規定,對1993年以前建立的國有企業暫時不交利潤。現在國有企業利潤大增,國家提出讓國有企業上交利潤,這是對的。但是,把利潤和租金混在一起,就不是前進,而是倒退。因為這種混淆,進一步也就混淆了利潤和稅收,從一定意義上說,是從利改稅和分稅制上退了回去。其理由如下:

從理論上來說,雖然是同一個國家,但在面對國有企業時卻有三個身份:一個是公共管理者,一個是出資人,一個是資源所有者。三個身份不同,取得的利益不同,取得的方式也不一樣。公共管理者收稅,出資人取利,資源所有者索取租金。繳稅和分利大家清楚,收取租金的方式也是徵稅。現在國資委和財政部要國有企業上交利潤,就把利潤和租金兩個東西混在一起了。因為交租是要通過徵稅的方式來收交,不能通過利潤分配的方式去收取。既然通過利潤分配的方式去收租,也就把利潤和稅收又混在一起了。這不是倒退又是什麼呢?

更為重要的是,中國國有企業的利潤主要是國有壟斷部門的利潤,而國有壟斷部門的利潤其所以那么多,秘密有二:一個是現代產業經濟學能夠解釋的,一個是所謂中國特色,是現代產業經濟學的理論不能解釋的。

按照現代產業經濟學的理論,壟斷部門其所以能夠取得超額利潤,是由於它可以實施壟斷價格,把價格定在均衡價格之上。這樣做的結果是,一方面,使產量減少,造成社會福利損失;另一方面,把消費者剩餘轉為生產者剩餘,變成壟斷者的利潤。這個問題在中國大量存在。電信部門的高收費、各種套餐就是證明。

但是,中國的現實,光有這一點解釋不了。中國的問題在什麼地方?不僅僅是壟斷高價,而且有資源要素低價。資源要素低價使壟斷部門成本非常低,利潤非常大。據說,現在一噸石油國家拿的資源稅是30塊錢,一噸石油現在賣多少錢?在國外,石油漲價的收入,最高的國家拿走了70%。所以石油部門高額利潤的秘密在於占有了國家大量的租金。問題的荒謬在於,人們只講壟斷高價,不講資源要素低價,所以,中石油、中石化以國際油價上漲為由,理直氣壯地向國家要補貼:你實施成品油價格管制,你就得給我補貼;政府也覺得自己理虧。實際上不是這么回事。壟斷國企占用了國家大量的具有很高價值的資源,占據了國家大量的租金,國家不去收租,反而給它補貼,豈不荒唐。基於此,《暫行辦法》不收租、只交利,其合理性是大可質疑的。也許,當事人會辯解說,他們區分了上交的比例,有10%、5%和0三檔。其實,如果把問題的性質都搞混了,這種差異又有什麼意義?交不交利潤是投資者決定的,收不收租金是資源所有者決定的。國家作為投資者和資源所有者是兩回事。現在國家與國有企業利益分配關係的改革,國家首先要把租金拿回來,不能再通過租金渠道向壟斷國有企業進行利益輸送。租拿不回來,與利潤攪在一起只能造成新的混亂。有人說,可以徵收暴利稅。其實,暴利稅仍然是針對利潤而收的,三者還是混在一起的,這也不是前進。

對於國資預算改革,最基本的問題是,利、稅、租要分開。首先是繳稅,其次是收租,最後才是取利。《暫行辦法》把三個概念混在一起表明,我們的官員也許還要學一點經濟學的ABC,才不至於出現這樣的失誤。

談市場管制

中國改革的下一步:變化與選擇”國際研討會中國改革的下一步:變化與選擇”國際研討會

如何建立市場的經濟管制

政府的經濟管制主要是運用行政法律手段,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的運行和限定微觀主體的行為,以改變交易的性質和契約雙方的地位以及市場均衡的態勢和競爭的結果。但在現實中,我們往往把政府管制和巨觀調控混在一起。一方面要放鬆政府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要建立政府對經濟的管制。現在放鬆管制的任務還沒有完成,建立管制的過程發生了極大的扭曲。這裡面的關鍵不在於要不要政府的經濟管制,而在於要什麼樣的經濟管制,以及如何建立和實施經濟管制,所以我想講的一個問題就是到底要建立什麼樣的管制。

建立政府對市場的經濟管制有三個內容:一是由於成本所造成的壁壘而有可能限制市場競爭,政府要對它們的進入進行價格和數量管制;二是由於交易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三是由第三方承擔它的成本或者取得它的利益,這一類主要是環境污染。另一個內容就是雖然參加了交易的過程,但由於一些原因使得一方來承擔它的成本或者取得它的利益,主要就是一些質量上的管制,最主要是安全的管制。現在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很多管制沒有放鬆,有很多過去所謂的自然壟斷,網路的建設和網上服務的提供這些現在都可以分開,前項還具有自然壟斷的性質,而後項確實具有競爭的特點,但現在還是把他作為一個部門實行管制,比如說鐵路。而且,我們在實行這樣一些管制的時候,也提出來一個嚇人的理由,就是所謂國家安全,其實就連糧食安全問題都是可以討論的,從理論上來說,這是一個偽問題,但從實際狀況來說,還需要進一步關注。

第二,要管制的內容就是外部性問題。現在雖然有了一些管制的機構或者管制的法規,但很多都效果不佳,甚至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太湖污染,大江大湖的污染那么嚴重,為什麼環境惡性事件還頻頻發生,這就是政府該做但沒有做好的事情。

第三,交易過程中由一方來承擔的內部性問題。大家可以看到,我們在這方面也有一些法規,也做了一些事情,但這方面的問題還很多。最近發生的毒奶粉事件,也就是很清楚的反映了這方面的問題。可以看到,衛生方面的事件也很多,都說明質量安全存在很大問題。這就是建立政府管制的幾個重要方面。

那么,如何建立和實施管制呢?管制的過程事實上是一個信息表達、利益表達和相互博弈的過程,需要充分的信息表達和利益表達,需要相互的博弈,管制者實際上也一是博弈的一方,管制就得建立管制機構,就得建立管制的法規,並實施這些法規。從建立管制的機構來看,要建立管制機構必須得到法律上的授權,但現在很多機構的建立沒有這一套東西。從管制的法規來說,我們也制訂了很多,但是這裡面有兩個方面,對於法律和法規的實施,前者是一個抽象的政府行為,後者是一個具體的政府行為,後者是對一些具體的關於管制的案例或者事件進行裁定和處理。不管怎么樣,確實都需要利益表達,利益的重新分配。這個過程中如何來建立政府管制,首先是如何取得信息,如何能夠讓各種利益表達出來。在已開發國家,把聽證會作為一個很重要的利益表達過程,這些年我們也引入了聽證會,也開了很多,但是很多聽證會是流於形式,聽證歸聽證,決策歸決策。如何利用好的形式讓各種利益能夠充分表達出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同時,還要對政府管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現在很多管制根本不管成本,儘管它的代價很大,但是政府還要強制實施。現在博弈論的一些方法也引入了。這些問題都不難解決,關鍵是我們怎么去做。

另外一個問題,既然現在放鬆管制的任務沒有完成,建立管制又發生了扭曲,為什麼扭曲?,扭曲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在於政府行為。改革開放以後,一方面發生了很多政府的經濟競爭,政府的競爭大有主導市場競爭之勢,競爭有好的一面,中國經濟之所以能夠取得高速發展,恐怕和地方的競爭有很大關係,但競爭也帶來問題,扭曲了政府行為,之所以發生扭曲有兩大政府競爭:一是諸侯經濟,就是各個地方圍繞GDP爭取財政利益,寧願禦敵於國門之外,水災也好、污染也好都是這個行為方式。其實解決這些問題有辦法,只要能夠使得成本分擔和利益共享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二是王爺經濟,很少見到有對這個的批評,其實現在各個部門就相當於王爺,各個部門都有自己的事業單位,甚至有的還有企業單位。要解決這些問題,有三條:一是要限制政府的權力,規範政府的行為;二是如何建立社會的監督和制衡的問題,解決監督者受監督的問題;三是如何啟動司法審查來解決法律救濟的問題。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政府對市場的管制。

談土地政策

張曙光速描

圍繞著農地轉用征地補償中央地方之間發生了嚴重的目標衝突,進行著廣泛的利益博弈。

中央政府土地政策的目標是多重的,最重要的是保護耕地,保證糧食安全,其次是維護農民利益,保持社會穩定,然後是適當增加建設用地,保持經濟穩定增長。

這三個目標既有一致之處,也存在著不少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糧食安全主要是國家目標,它既不是地方政府目標,也不是農民個人目標。在一定意義上,保護耕地等於只讓農民務農,與農民通過參與工業化和城市化獲得利益的願望相悖;再如,保護耕地和增加建設用地也會發生矛盾。

對地方政府來說,一個是要實現增長目標和政績目標,即擴大建設用地,加快本地區的工業發展和經濟成長,再就是要實現財政目標和利益目標,增加地方收入和地方融資規模。這兩個目標是高度一致的。加快農地轉用,擴大建設用地,既能促進經濟成長,又能增加財政收入

不難看出,從土地政策目標的取向來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存在矛盾和衝突。與很多人所想到的不同,如果暫時拋開目標本身的合理性與重要性,地方政府實際上比中央政府更能實現自己的土地目標。

中央政府的政策手段主要是加強行政控制和計畫管理,包括建立基本農田,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加強土地執法檢查等。由於這些手段要依靠地方實施和配合,因此,除了計畫本身的合理性以外,其有效性與其說取決於中央,不如說取決於地方——既要看中央目標和地方目標的一致性,也有賴於中央的控制能力和地方的忠誠度。

在傳統計畫經濟條件下,以上三個條件基本上能夠得到滿足,這些手段基本上是有效的。但時異勢移,在目前的分權化和市場化的條件下,上述三個條件都不能滿足,中央控制手段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

俗話說,縣官不如現管,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著本轄區的農地和農戶,直接負責農地轉用的具體操作,地方的操作者們可以採取多種辦法,規避中央的行政控制和計畫限制,使政策實施結果向自己一方傾斜。

比如,移花接木,調整基本農田;先斬後奏,在農地轉用時未批先用;謊報軍情,隱瞞信息,用了說未用,多用少報,此用說成他用,此處用說成彼處用。更何況,中央政府要面對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70個大中城市,600多個市、2000多個縣、幾萬個鄉鎮,管理成本相當高昂。因此,在土地政策的博弈中,中央政府經常“鬥不過”地方政府,其土地政策目標往往落空,而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策目標通常都能實現,除非倒霉碰到槍口上。這就使得中央的有效監管和控制成為一種偶然事件。更多時候,監管和控制處於無效狀態。

張曙光張曙光

地方政府征地的幾個嚴重後果

在現行土地政策實施的博弈中,由於地方政府處於信息優勢和操作優勢地位,而中央的懲罰又往往難以到位,造成的一個嚴重後果是農地轉用的規模大大超過了計畫控制的規模和實際需要的規模。

政府征地和供地的具體操作有三種,一是行政劃撥,二是“協定”出讓,三是通過市場和半市場機制拍賣。

對增加地方利益和收入的作用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可以增加工業用地,甚至可以用低地價、零地價招商引資,進而加快本地區GDP增長和增加地方稅收。

二是可以用低地價補貼基礎設施建設,等於為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改善本地投資環境;

三可以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控制二級市場,並通過招、拍、掛獲取土地增值收益,增加地方預算外收入

。不少地方的土地出讓金占預算外收入的60%。此外,通過農地轉用和城市擴張,增加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一些發達縣市這兩種稅收已經占地方稅收總量的37%。由於把農民排除在土地增值收益之外,這是一種用剝奪農民來增加財政收入的方式。數據顯示,各級財政從農民手中獲得的土地淨收益,2004年為5894億元;2005年5505億元;2006年達到了7000多億元的歷史高峰,而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平新喬估計超過1萬億元。這樣一來,它的另一個嚴重後果就是造成了大量的尋租機會,產生嚴重的腐敗現象。

不僅如此,由於土地一頭連著財政,一頭連著金融,土地成為撬動銀行資金的重要工具。在東南沿海的一些縣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每年高達數百億元,60%靠土地抵押從銀行貸款融資。西部地區的貸款比例更高。這些貸款都是政府的土地儲備中心、政策性公司和開發區管委會以土地作抵押或者以政府財政信用作擔保獲得的。如果再考慮到房地產開發商和居民按揭抵押貸款以及建設大學城和新校區的貸款,這種依靠農地轉用而發展地方經濟的道路潛藏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和危機。

現行土地政策是弊端之源

現行土地政策有三根支柱:一是中央政府對農地轉用的行政管制和計畫控制,二是地方政府以各種方式加速農地徵用和過度擴張城市,三是農村集體和農民基本上被排除在農地轉用之外。

從成本收益來看,在這個過程中,農村集體和農民是淨損失者,地方政府是淨得益者,中央政府是有得有失,有可能是得不償失。由於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弱勢、無權和利益受侵占地位和處境,中央政府無法依靠集體和農民去約束地方政府,集體和農民也無力對抗政府的侵占行為,因而在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博弈中,保護耕地的目標落空,城市化也被扭曲。這是現行政策的必然結果。

從今后土地政策的演變方向來看,由於地方政府征地的方式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中央政府加強了對土地轉用的行政控制和計畫管理。其結果只能進一步加劇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土地博弈,形成一種管制和征地的惡性循環,即土地管制-擴大征地-加強管制-更多地征地。

在這種惡性循環中,地方政府一方面合法爭取,另一方面非法行政,嚴控土地轉用使得地方出現更多和更加隱蔽的土地違法行為。

近兩年,土地違法仍大量發生。在土地有償出讓中形成了地方政府銀行開發商三方合謀,無風險套利。可見,加強土地轉用的政府管制和計畫控制根本無法解決中國的土地問題,只能在錯誤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好在,土地問題的尖銳矛盾和激烈衝突,使決策者開始反思現行政策,並出現了一些新的跡象,國務院28號文提出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問題,廣東省率先出台了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地方法規,再加上全國各地的大量制度創新,我們有可能走出一條新的農地轉用的市場化道路。

讓地權所有者直接參與市場交易

張曙光中國經濟50人論壇專家成員張曙光教授

歸納起來,7億農村人參與中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路徑有四種:第一種是農村勞動力進城加入產業工人隊伍,不妨稱之為“勞力遷徙型”參與。第二種是農村興辦鄉鎮企業,發展工業和旅遊等非農產業,可以稱之為“產業發展型”參與。第三種是隨著城鎮和工業區的擴展,毗鄰的鄉村人口不斷地融入城鎮,我們稱之為“城鎮輻射型”參與。第四種是遠離城鎮的傳統農業勞動者,通過合作發展農業的產業化,藉以加入國內外專業化分工(市場)體系,我們稱之為“鄉村自主型”參與。如果以1990年代前半期為界分為兩個階段,那么,前兩種是第一階段的參與方式,目前仍在繼續,後兩種是後一階段的創造,正在很多地方實施。

在“城鎮輻射型”中,農民巧妙地運用了法定權利以及現行法律政策的矛盾和空隙,參與了土地要素的市場交易,把土地產權變成他們的永久物業,從而使農村融入城鎮,耕地轉為非農用地,農民變為市民和準市民,告別了原有的生產方式,創造著新的生活方式。

在“鄉村自主型”中,那些看上去遠離都市大工業的鄉村居民,勿需背井離鄉,也不必拋棄農業生產,就能加入工業化和市場化進程。

工業化並不排斥小塊土地和分散農業,只要改造傳統的農業耕作方式,就能夠有效地規避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解決農村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這些都需要合適的組織和制度探索,其中農民土地產權的實施和保護始終是探索的核心。

發展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和交易,需要打破對農地轉用的國家壟斷,改變政府對集體土地的用途管制,讓地權所有者直接參與市場交易過程,主導土地要素的定價權。這是中國農地制度改革和政策調整的基本方向,也是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必由之路。

通過農戶合作參與市場過程,是中國農民參與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的一種制度保證。包括土地入股農民合作社、社區型企業等方式在內,在廣東南海、山東德州、江蘇崑山、遼寧海城東三道等地,已經有形式多樣的探索,不同的做法各有千秋,有效率的組織和制度最具生命力,自然會發展壯大,同時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保護。

除了這些核心的探索之外,還有譬如“土地財政”這樣的問題需要配套解決。

消除地方政府“土地財政”激勵

目前,土地出讓金數額巨大,與土地相關的收費也是地方政府各部門改善福利的重要途徑,土地直接稅收及由城市擴張帶來的間接稅收,成為地方預算內收入的重要部分。總之,從土地上取得的收入占地方收入的一半以上,地方財政成為名副其實的“土地財政”。這是地方政府熱衷圈地、賣地的主要動機。

這種財政安排與地方政府壟斷建設用地是一套共生的制度安排。只有從改變地方收入的取得方式入手,使其擁有與其事權相適應的永續的收入來源,才能打破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格局,使其不再充當建設用地“地主”和土地經營者的角色,放棄低價征地和高價供地的行為方式。

具體來說,在阻斷賣地機制的同時,中央政府應立即著手建立和完善土地財產稅制度,停止在土地規費上與地方政府討價還價的做法。在制度上保證土地利益相關當事人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公平的同時,改革土地稅制,設計讓地方歷屆政府可以常年分享的土地或財產稅,使土地財產稅成為城市化進程中地方政府的重要而穩定的收入來源。

需要儘快出台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實施辦法,作為建立財產稅制的過渡措施。“31號文”已經明確規定,要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儘快出台有關實施辦法並予以實施,不僅有利於這筆資金的規範運作和有效使用,而且也是走向財產稅制的一種準備。

在目前體制下,地方政府事權無限,財權上收,入不敷出,這是造成地方政府通過城市擴張和賣地來獲取收入的一個重要原因。要減低地方政府謀求預算外收入的動機,就必須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制,保證財權和事權一致。

修改土地相關法律的具體建議

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農民土地權利,但是,與之平行的土地管理法使這種保護只限於農地範圍,使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變成一種殘缺的產權集體所有權的內涵規定不清,造成集體所有權侵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對農民土地財產權保護的基礎性工作薄弱。

當務之急是,儘快修改與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相衝突的法律條款,讓農民享有土地非農化進程中的土地所有權收益權轉讓權。在農村內部,要進一步明確集體所有權就是社區成員的成員權,杜絕集體經濟組織以產權規定的模糊性來侵犯農民的土地權益。政府應著力提供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制度性基礎設施,包括頒發有物權含義的土地長期使用權證,進行農民土地的登記、(東、南、西、北)四至劃定、土地流轉的信息登記,建立保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土地法庭。

成就

曾四次獲孫冶方經濟科學論文獎和著作獎,一次獲國家科技進步軟科學一等獎,兩次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和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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